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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1-23 03:07: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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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修订《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

我市于2006年6月13日印发实施《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穗府〔2006〕22号),文件实施以来,对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规范管理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也在发展变化,部分驻穗办事机构经过调整合并,业务管辖范围已扩展到广东全省及广西、海南、福建等地,成为各地在华南地区的办事处,驻穗办事机构的职能也进一步加强。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要求撤销县级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并要求对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进行精简整合。2016年8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政策改革调整方案,对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这些改革发展变化,使《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用,需要作相应修订,并按规定重新发布。

 二、《规定》的实施目标是什么?

《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有效维护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为做好全国各地驻穗机构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依据。规定的措施高效,程序简便,易于操作。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正文有十八条,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

(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范了驻穗办事机构的名称和工作性质。

(三)《规定》第六--十三条规范了驻穗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办理和分级管理事项。

(四)《规定》第十四—十七条明确了驻穗办事机构权利和义务。

(五)《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规定》的有效期。

四、《规定》对原文作了那些修订?

(一)根据市法制办审查意见,将文件标题改为“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避免在标题中使用地名简称,使表述规范。

(二)增加了《规定》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2号)的要求及精神”。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第二部分“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内容,增加市级政府在穗设立办事机构须经派出地省级政府批准要求,对县(区)级政府设立驻穗办事机构增加了“本市对口帮扶与对口支援、扶贫协作地区”的规定内容。

(四)根据2016年8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政策改革调整方案,取消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指标,将驻穗办事机构人员入户政策修改调整为:“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符合广州市人口调控政策有关规定的入户条件的,到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申办入户。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申办居住证,享受本市公共服务”。

五、《规定》与原有政策是否保持一致?

《规定》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作个别条款修订,总体与原有政策保持一致,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

六、如有疑问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相关单位如对《规定》及相关操作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38920470,向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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