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金穗杯认定办法(暂行)
为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原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对在活动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公布,在全社会倡导助力乡村振兴、奉献爱心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金穗杯认定对象是在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中,为助力乡村振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引领示范作用、遵纪守法、社会形象良好的捐赠者。
第二条 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金穗杯设金、银、铜杯。名额不限,按实际审定的对象授予企业、个人和团体等捐赠者。其中国有企业只授予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授予对象。
第三条 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金穗杯认定坚持弘扬善举,鼓励先进,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一个统计年度内即上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一年内向全市各级“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指定捐赠接收单位捐赠款物实际到账(含物折款)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授予金杯;3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授予银杯;1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授予铜杯。认捐者分年度捐赠款物的,按实际到账资金(含物折款)认定,只授予一次。
第五条 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金穗杯每年度认定一次。认定对象名单可在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仪式上公布,授予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金穗杯证书。
第六条 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金穗杯认定对象,由各级“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指定捐赠接收单位(以下称申报单位)负责向广州市对口支援协作和帮扶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和申报。捐赠者可以向申报单位自荐,并由申报单位推荐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金穗杯申报表》(一式三份)及证明资料等申报材料。
第八条 区级“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指定捐赠接收单位会同区级对口帮扶协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申报材料初审,市级“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指定捐赠接收单位负责市级申报材料初审。广州市慈善会负责收集整理市区两级申报材料并予以复审,广州市对口支援协作和帮扶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工商联等单位成立评委会进行评审,提出广州市“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金穗杯候选对象名单,征求市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7天社会公示,报广州市对口支援协作和帮扶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广州市对口支援协作和帮扶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行文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对口支援协作和帮扶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开展多种形式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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