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政策的通知
各驻穗办事机构: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穗府14届216次〔2016〕22号,以下简称“纪要”)会议精神,现提出调整我市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政策贯彻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自纪要印发之日起(即2016年9月5日),取消驻穗办事机构人员户口管理政策,原核定的外地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指标作废,停止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申办。
二、各驻穗办事机构的集体户口予以保留,由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转为单位集体户。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符合市内迁移规定的自行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三、取消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政策后,驻穗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符合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办迁入我市居民户口;不符合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可通过申办人才绿卡、办理居住证等方式解决享受我市公共服务等问题。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协作办公室 广州市发展和 广州市公安局
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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