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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关于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核准备案工作的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9-18 10:48:4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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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

  根据《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备案办法的通知》(穗协作〔202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2022年,全国各地驻广州办事机构完成首次备案工作。按照备案有效期四年的规定,驻穗机构备案于2026年12月到期。为确保驻穗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我办近期拟组织对驻穗机构重新核准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函知如下:

  一、备案受理时间

  2026年9月14日至12月1日。

  二、备案受理范围

  2022年首次备案的驻穗机构、或未参加首次备案的全国各省市政府驻广州市办事机构,且驻广州办事机构派出地政府在以下范围:

  (一)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副省级城市、省会市人民政府;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

  (四)广州市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和区域交流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五)在广州市没有设立办事机构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三、办理方法及所需资料

  (一)办理方法

  重新核准备案或首次核准备案可采取携带资料到我办现场办理或采取寄件办理的方式进行。现场办理或寄件地址:广州市荔湾路147号之一观湖雅轩3楼,市协作办联络处,邮编:510170。

  (二)所需资料

  1.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机构编制部门批件;

  2.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广州市办公场所证明或办公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驻广州市办事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驻广州市办事机构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驻广州市办事机构备案工作,是依据《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备案办法》,规范管理全国各省市政府驻广州市办事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服务驻广州市办事机构政务、经贸交流保障工作及驻广州市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政策性入户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工作人员要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务实地准备备案资料,填报《驻广州市办事机构备案信息表》,确保资料真实、数据齐全、报送及时。

  各单位请务必于2026年12月1日完成备案资料的提交工作,逾期未报的、我办将不再受理。


  附件:1.驻广州市办事机构备案信息表

              2.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备案办法的通知(穗协作〔2022〕13号)

  


广州市协作办公室

2026年9月16日


 

附件1

驻广州市办事机构备案信息表

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2026年   月   日

单位

全称


主要

职能


行政

级别


办公

地址


单位

电话


单位

传真


办公

邮箱


编制

人数


干部


职工


现有

人数


干部


职工


单位

负责人

姓名


手机

号码


办公

电话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办公

电话


以下为主管单位信息

主管单位名称


主管单位地址


主管单位联系

部门


主管单位

邮编


主管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行政级别指派出地政府定编该办事机构行政等级,如:副厅级;

  2.编制人数是指派出地政府给驻广州市办事机构核定的编制人数,干部数+职工数=编制人数;

  3.主要职能指派出地政府赋能驻穗机构的工作职责,特别要注明有无招商引资工作职能或指标任务。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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